亚太地区(托收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当事方)

网友投稿 214 2023-08-24

国际贸易支付之托收的当事人一、委托人1.1 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通常为出口人。二、托收行2.1 托收行(Remitting Ban

国际贸易支付之托收的当事人

一、委托人

1.1 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

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通常为出口人。

二、托收行

2.1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是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它们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它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不负责单据的正确性;也不负责因委托人的指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三、代收行

3.1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亚太地区(托收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当事方)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它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应遵照托收行的提示、尽快向付款人开出单子并提出付款或者承兑要求;在付款或者承兑后,要及时通知托收行。

四、 提示行

4.1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提示行是向付款人开出单子和单子的银行。它可以是代理本身;也可以是与付款人有账户往来关系的其它银行。

五、 付款人

5.1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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