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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香港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将于2022年10月24日实施
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将于2022年10月24日(下称「实施日期」)开始实施。由实施日期起,公司注册处处长不得提供董事的通常住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及某些其他人士的身分证或护照的完整号码(下称「受保护资料」)让公众查阅。
因此,现时更正公司登记册资料的方式必须作出修改,以确保在更正公司登记册内的资料时,载于经修订文件的受保护资料不会提供予公众查阅。
具体表更内容参考如下:
公众查阅登记册
由2022年10月24日起,登记册中会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身份识别号码,让公众查阅。
查阅董事索引
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识别号码,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
在以董事数据查阅董事索引的查册结果中,登记册上拥有相同完整身份识别号码,但以不同格式的姓名登记的董事纪录(例如其中一个纪录包括英文姓名,另一个没有),会被整合及配以相同分组编号,以综合形式显示,让查册人士即使在有关董事的姓名以不同格式显示的情况下,仍可更容易地识别属同一董事的纪录。
若出现不同董事的全名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完全相同,但属不同人士的少数情况,则会按情况需要,在相关分组中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额外显示一个或多于一个原本被遮盖的号码,以方便分辨有关董事为不同人士。
查阅图像纪录
在第二阶段实施后交付本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数据1,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该阶段实施后使用的经修订的相关指明表格,均会载有「受保护数据页」(「PI页」),用以申报个别人士的受保护数据,而受保护数据页将不会在登记册上提供予公众查阅。
应「指明人士」的申请向其披露受保护数据
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可应为《公司条例》第58(3)条的目的而提出的申请,向《公司(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规例》(第622N章)(下称「该规例」)第12条所指明的下列人士披露受保护数据以便下列人士执行其职能:
(a)数据当事人;
(b)获数据当事人书面授权取得该等数据的人;
(c)有关公司的成员;
(d)清盘人;
(e)破产案受托人;
(f)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g)该规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h)律师或外地律师;
(i)执业会计师;
(j)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有关对「公共机构」及对在上述第7段第(d)、(e)、(g)、(h)、(i)及(j)项所述的「指明人士」类别的进一步释义,见载于该规例第2条。根据该规例第10(c)(iii)条,只有在上述第(h)、(i)及(j)项所述的「指明人士」类别,才须就取得每名数据当事人的受保护数据缴付10元费用。根据该规例第13(2)条,其他类别的「指明人士」均获豁免上述费用。
指明人士申请披露受保护数据
「指明人士」可透过以下途径申请披露受保护数据:
(i)透过网上查册中心(---qznuzjqnuqfhvqw.)或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qihezg?tnuqfhvqw.)提出一次性网上申请(只适用于在上述第7段第(a)至(c)项所述的「指明人士」类别);
(ii)以纸本形式提出一次性申请(适用于所有类别的「指明人士」);
(iii)透过专属帐户提出网上申请(只适用于在上述第7段第(d)至(j)项所述的「指明人士」类别)。
「指明人士」申请披露受保护数据的主要特点摘要载列于附件。
在以纸本形式申请披露受保护数据方面,处长已指明以下新表格让「指明人士」由2022年10月24日起使用,为《公司条例》第58(3)条的目的而提出申请:
(a)表格PS1 -「申请披露受保护数据(由数据当事人/获数据当事人书面授权取得该等数据的人/有关公司的成员提出)」
(b)表格PS2 -「申请披露受保护数据(由清盘人/破产案受托人/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表列人士提出)」
(c)表格PS3 -「申请披露受保护数据(由律师或外地律师/执业会计师/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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