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全球化,全球化进程的反思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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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十四五”期间科普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须知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以及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规定,本文对“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介绍。
1、可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科普用品种类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两类科普商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类是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属于《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附件所列税号范围;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另一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免税清单由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并动态调整。
2、可申请免税的科普单位及科普基地类型
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上述单位清单由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应每年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3、其他注意事项
一方面是过渡期已征应免税款可申请退还。第一批名单、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一方面是免税进口商品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分别报送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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