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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美国专利授权后还能修改!你还不趁早做好准备?
在我国,专利权人只能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有机会修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而一旦专利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结束,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专利权人不能再修改权利要求。
而美国对于授权后的修改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专利权人有多种授权后修改途径。那么,美国专利授权后可以进行哪些修改?有哪些阶段可以进行修改?
今天,小微来盘点一下美国专利授权后修改的几个阶段。
在美国专利权授权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可以进行修改,包括请求更正证书(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申请再颁专利(Reissue)、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双方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和授权后复审(Post Grant Review,PGR)。
1、请求更正证书
(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当美国专利申请人发现专利证书有错误需修正时,可向专利局提出更正请求,更正完成后,美国专利局会发下更正证书(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并予以公告。例如,因专利局而造成证书有误(例如拼写错误或是漏列请求项),且其错误清楚公开在专利局纪录中,如因印刷造成的轻微错误,且证实此种错误非恶意造成。
2、申请再颁专利(Reissue)
3、单方再审中的修改(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单方再审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可以是专利权人,也可以是第三方提出,甚至可以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均可援引现有技术的有关规定,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单方再审。符合条件的在先公开文献必须是现有专利文献和印刷出版物。换句话说,只有现有技术的文献证据可以使用。在提出单方再审程序或答复再审查意见时,专利权人可以对于权力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考虑新的权利要求、删除权利要求等。单方复审程序的请求人仅有一次答辩的机会。
4、双方复审中的修改(Inter Partes Review,IPR)
双方复议程序是为了提供更有效的手段来判断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并且只能在专利被授予权利之日起的9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请该程序,而且需在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终止之后才能申请启动此程序。在双方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在收到再审请求书或答复在审查意见时,可以要求修改权力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除非得到双方同意,否则不得做其他修改。并且在修改时不能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并且不能引入新的主题。双方复审请求人可以在专利权人每次提出说明后,做出回应,全程参与审查程序。
5、授权后复审中的修改(Post Grant Review,PGR)
当非专利所有人的第三方在专利被授予或重新颁发后的9个月内提出申请,审查过程就可以开始。授权后复审请求可以基于任何可专利性的理由,包括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和缺乏显而易见性等。专利权人拥有一次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包括删除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增加合理数目的权利要求作为替代。除非得到双方同意或专利权人理由充分,否则不得做其他修改。并且在修改时不能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并且不能引入新的主题。
综上所述,美国专利法案关于修改的规定给予了专利权人及时补救的机会,可以进一步提高专利质量。充分合理地运用修改文件宝贵的机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留专利权。
建议企业在进行海外知产布局时,及时了解专利申请相关制度和实际申请情况,对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做好充分应对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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