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数据依据(海关数据统计口径)

网友投稿 1851 2023-03-1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海关统计数据依据,以及海关数据统计口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海关统计数据依据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海关数据统计口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海关数据?

海关数据,这个词想必很多外贸人都听过。
在国际贸易中,了解双方的贸易信息很重要。对于外贸行业来说,进出口数据是最有价值的数据之一,它可以让企业从多个方面了解自己的市场情况。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使用海关数据逐渐成为外贸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方法。 然而,不少外贸人会对海关数据的作用产生怀疑,它到底对外贸有没有作用,使用它开发客户的最佳方式是什么?
今天我们就通过Lily老师的海关数据课程跟大家聊聊海关数据的作用和使用方式。

海关数据的作用

1、通过海关数据分析目标市场;

2、了解行业市场信息、掌握趋势;

3、了解和掌握行业的变化和需求;

4、了解目标市场所处的阶段: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衰退期;

分析海关数据的具体作用


企业可以通过分析海关数据了解和判断自身在市场中的情况和实力:

1、指导企业制定采购计划和安排;

2、减少库存资金占用;

3、降低库存;

4、掌握买家的真实采购状况。


海关数据不管是本身还是对企业的作用都是巨大而有价值的,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分析市场、给出指导,还可以使用它来开发海外客户。

海关数据开发海外客户的

流程与步骤


Step 1:通过海关数据查找买家

根据产品找买家:直接输入产品关键词或HS编码查询买家;

根据采购商找买家:输入具体的采购商名称通过该采购商供应链关系查找买家;

根据供应商找买家:直接输入公司英文/中文名称查询同行买家;

Step 2:通过海关数据多维度分析买家

通过买家网站了解买家:主要了解买家的公司概况、规模、具体采购的产品;

通过分析报表分析买家采购周期:主要了解采购周期、采购国家、目前已经合作的供应商、采购的习惯等;

根据供应商找买家:直接输入公司英文/中文名称查询同行买家;

Step 3:查找邮箱


通过买家网站了解买家:查找业务负责人的姓名、邮箱地址、电话;

查找负责人邮箱地址:通过搜索Facebook、LinkedIn查找联系人邮箱;

查找负责人的联系方式:通过谷歌搜索引擎进一步查找。


在顺利使用海关数据之前,我们再来看看海关数据该怎么查找呢?

查询具体商品的海关数据


1、打开“海关总署官网”选择“首页”下方的“重点商品查询”;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2、设定筛选条件;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3、输入采购商的名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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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输入供应商的名称查询;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5、关于海关数据的查询显示结果。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海关数据可以让外贸企业快速掌握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价格行情,了解目标客户之前的交易情况和明细。因此,Lily老师也给出了一些TIPS来教我们如何通过海关数据了解报价和制定报价,点击文末图片查看课程获取知识哦~ 最后,在了解了海关数据的相关情况与使用方法,使用海关数据的群体也很重要!

海关数据的国外使用群体


国外制造商:寻找产品的替代来源,寻找新市场;

运输和物流供应商:项目需求计划服务重点营销和销售;

金融和行业分析师:监控大宗商品的交易量,调查库存增加或减少,评估全球市场中的参与者;

进口商/批发商:跟进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以及有关海关业务的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第四条 海关对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根据管理需要,对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第六条 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七条 海关利用行政记录全面采集统计原始资料。行政记录不能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海关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等方法采集统计原始资料。第八条 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原始资料,海关可以进行整理、筛选和审核。第九条 海关对统计原始资料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统计调查对象提出查询,收集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核对。
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收集有关资料或者出具专业意见。第十条 海关运用统计数据,对业务运行情况和海关执法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为海关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运用统计数据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进出口商品等情况进行监测;
(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置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二条 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用于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并作为海关实施风险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依据。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外贸易和海关业务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开展动态预警工作。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分析报告。
海关可以联合其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统计分析。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分析报告等统计信息。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享全国海关统计信息。经海关总署批准,各直属海关统计信息根据地方政府实际需要予以共享。第十七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第十九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前的审查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的统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或者提供。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直属海关负责管理本关区统计资料。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第二十三条 海关统计电子数据以及海关统计月报、年报等海关统计信息永久保存。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或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第五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第六条 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第七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第八条 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第九条 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第十条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五)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
(六)退运货物;
(七)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八)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九)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十)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十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十二)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五)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六)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第十二条 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单项统计的数量和金额不计入海关统计的数量和总值。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调整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统计项目;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部分统计项目进行长期或者阶段性统计。
调整统计项目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第十四条 海关统计项目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进行归类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
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什么是海关数据

海关数据就是海关履行进出口贸易统计职能中产生的各项进出口统计数据。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这部分数据,海关会定期发布进出口统计预警监测数据。数据会具体到某类行业、某类商品,但不会具体到某企业。目前海关宏观统计数据定期在中国海关官网海关统计资讯网免费公布,如果需要更详细、深入的数据服务,可以在海关总署专门对社会提供统计咨询的部门——海关统计咨询室进行咨询,或者向数据公司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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