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数据泄密引发不良(海关信息泄露)

网友投稿 2566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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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位海关数据为什么违法,会对国家和企业有什么危害?

10位海关数据可以精准地描述出指定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进口和出口的贸易细节。包括具体交易的产品规格、成交方式对应的单价。这样的描述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化工行业是致命的。因为化工行业,比如医药中间体,他们对价格相当敏感,并且每个境外市场够买产品的总量每年的变动都是很细微的,这说明买家也是一定量的,并且买家信息很透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家间的价格还是透明的,一些中性加入的贸易商就会降低价格来抢客,如此一来,对有研究室的正规工厂来说,很难有优势来续客,从而导致没有更多的的利润来维持老产品的升级和新产品的研发,最后我们就会丢失核心竞争力,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高附加值发展。
其实,海关数据不是不能用在外贸领域。早在20年前,很多国家的数据都是免费向企业提供的,不过,他们是有选择的提供数据字段。比如买卖双方的企业信息、所在国家、地区的信息,成交的数量信息和8位编码对应的产品类别信息。而企业用这些信息,可以很清楚的分析出目标市场的容量,然后通过买方的数量和供应方的交付条件来计算如果自己进入到这个目标市场,未来最大能做到什么空间? 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前期做出错误决定而带来的经济投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海关统计数据泄密引发不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统计数据泄密引发不良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第五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第六条 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第七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第八条 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第九条 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第十条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数据泄密引发不良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五)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
(六)退运货物;
(七)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八)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九)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十)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十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十二)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五)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六)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第十二条 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单项统计的数量和金额不计入海关统计的数量和总值。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调整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统计项目;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部分统计项目进行长期或者阶段性统计。
调整统计项目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第十四条 海关统计项目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进行归类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
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以及有关海关业务的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第四条 海关对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根据管理需要,对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第六条 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七条 海关利用行政记录全面采集统计原始资料。行政记录不能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海关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等方法采集统计原始资料。第八条 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原始资料,海关可以进行整理、筛选和审核。第九条 海关对统计原始资料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统计调查对象提出查询,收集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核对。
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收集有关资料或者出具专业意见。第十条 海关运用统计数据,对业务运行情况和海关执法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为海关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运用统计数据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进出口商品等情况进行监测;
(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置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二条 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外贸易和海关业务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开展动态预警工作。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分析报告。
海关可以联合其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统计分析。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分析报告等统计信息。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享全国海关统计信息。经海关总署批准,各直属海关统计信息根据地方政府实际需要予以共享。第十七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第十九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前的审查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的统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或者提供。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直属海关负责管理本关区统计资料。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第二十三条 海关统计电子数据以及海关统计月报、年报等海关统计信息永久保存。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或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关统计资料,是指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报关单证及其随附单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海关实施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采集的原始资料。
海关统计信息,是指海关统计电子数据、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以及海关统计分析报告等信息。

企业数据泄密、商业机密泄漏的几种途径

从总体上看,基本上可以分为来自内部和外部两大类。泄密的原因有内部泄密、内部失密和外部窃密。细分起来,应该有以下七种情况:
1.内部人员离职拷贝带走***密
这类情况发生概率最高。据调查,中国企业员工离职拷贝资料达到70%以上。在离职的时候,研发人员带走研发成果,销售人员带走企业客户资料,甚至是财务人员也会把企业的核心财务信息拷贝带走。
2.内部人员无意泄密和恶意泄密
企业内部人员在上网时候不小心中了病毒或木马,电脑上存储的重要资料被流失的情况也非常多。由于病毒和木马泛滥,使得企业泄密的风险越来越大。而部分不良员工明知是企业机密信息,还通过QQ、MSN、邮件、博客或者是其他网络形式,把信息发到企业外部,这种有针对性的泄密行为,导致的危害也相当严重。
3.外部竞争对手窃密
竞争对手采用收买方式,买通企业内部人员,让内部人员把重要信息发送竞争方,从而窃取机密的情况也非常多。这种方式直接损害了企业的核心资产,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4.黑客和间谍窃密
目前国际国内许多黑客和间谍,通过层出不穷的技术手段,窃取国内各种重要信息,已经成为中国信息安全的巨大威胁。虽然许多企业都部署了防火墙、杀毒软件、入侵检测等系统,但是对于高智商的犯罪人员来说,这些防御措施往往形同虚设。
5.内部文档权限失控失密
在单位内部,往往机密信息会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等不同的涉密等级。一般来说,根据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和部门的不同,其所接触和知悉的信息也是不同。然而,当前多数单位的涉密信息的权限划分是相当粗放的,导致不具备相应密级的人员获知了高密级信息。
6.存储设备丢失和维修失密
移动存储设备例如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手机存储卡、数码照相/摄录机等,一旦遗失、维修或者报废后,其存储数据往往暴露无遗。随着移动存储设备的广泛使用,家庭办公兴起,出差人员的大量事务处理等等都会不可避免地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因此,移动存储设备丢失和维修导致泄密也是当前泄密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7.对外信息发布失控失密
在两个或者多个合作单位之间,由于信息交互的频繁发生,涉密信息也可能泄露,导致合作方不具备权限的人员获得涉密信息。甚至是涉密信息流至处于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因此,对于往外部发送的涉密信息,必须加以管控,防止外发信息失控而导致失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第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一)品名及编码;
(二)数量、价格;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四)贸易方式;
(五)运输方式;
(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八)进出口日期;
(九)关别;
(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第九条 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
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照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统计。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分类统计。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统计;出口货物的日期,按照办结海关手续的日期统计。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负责统计。第十五条 海关统计资料包括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前款所称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第十八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第二十条 海关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有疑问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要罚款多少

一、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如何处罚

1、处理数据时,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可处二百万至一千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违法情况给予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数据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1、信息安全或数据安全有对立的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数据本身的安全,主要是指采用现代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主动保护,如数据保密、数据完整性等,二是数据防护的安全,主要是采用现代信息存储手段对数据进行主动防护,如通过磁盘阵列、数据备份、异地容灾等手段保证数据的安全,数据安全是一种主动的包含措施,数据本身的安全必须基于可靠的加密算法与安全体系,主要是有对称算法与公开密钥密码体系两种。

2、数据处理的安全是指如何有效的防止数据在录入、处理、统计或打印中由于硬件故障、断电、死机、人为的误操作、程序缺陷、病毒或黑客等造成的数据库损坏或数据丢失现象,某些敏感或保密的数据可能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或操作员阅读,而造成数据泄密等后果。

3、数据存储的安全是指数据库在系统运行之外的可读性。一旦数据库被盗,即使没有原来的系统程序,照样可以另外编写程序对盗取的数据库进行查看或修改。从这个角度说,不加密的数据库是不安全的,容易造成商业泄密,所以便衍生出数据防泄密这一概念,这就涉及了计算机网络通信的保密、安全及软件保护等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数据处理者,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处二百万至一千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违法情况给予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关于海关统计数据泄密引发不良和海关信息泄露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海关统计数据泄密引发不良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海关信息泄露、海关统计数据泄密引发不良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络用户投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拥有其著作权,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本站中有涉嫌抄袭或描述失实的内容,请联系我们jiasou666@gmail.com 处理,核实后本网站将在24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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