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数据报关(海关统计数据报关员职责)

网友投稿 464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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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统计数据报关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第五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第六条 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第七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第八条 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第九条 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第十条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数据报关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五)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
(六)退运货物;
(七)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八)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九)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十)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十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十二)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海关统计数据报关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五)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六)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第十二条 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单项统计的数量和金额不计入海关统计的数量和总值。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调整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统计项目;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部分统计项目进行长期或者阶段性统计。
调整统计项目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第十四条 海关统计项目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进行归类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
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未报关的货物纳入海关统计吗

海关统计工作是搜集,整理,分析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货物原始资料,并形成海关统计资料过程。海关统计资料是反映我国进出口货物情况的数据和资料。海关统计制度性质海关统计是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编制海关统计是《海关法》规定的海关四项任务之一,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海关统计制度任务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分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为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海关统计信息也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海关统计制度制度内容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间接获取是从H2000通关管理系统报关单数据库中提取的。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是指通过利用计算机的各种检控条件对已转入统计数据库的数据进行检查,并打印出统计数据审核表供统计人员进行复核。
3。海关统计数据的报送各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通过网络将审核后的数据传入海关总署。4。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
5。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发布和提供海关统计(3张)海关统计综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1)各地区进出口总值表;(2)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3)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表;(4)主要商品进出口量值表;(5)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6)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表;(7)反映进出口总体进度的分析报告、进出口监测预警信息等。
海关统计范围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虽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三类。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以海关的监管方式进行分类。
主要包括:我国境内经营对外贸易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补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和保税区仓库进出境货物,租赁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境货物,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境货物,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以及有关海关业务的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第四条 海关对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根据管理需要,对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第六条 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七条 海关利用行政记录全面采集统计原始资料。行政记录不能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海关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等方法采集统计原始资料。第八条 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原始资料,海关可以进行整理、筛选和审核。第九条 海关对统计原始资料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统计调查对象提出查询,收集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核对。
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收集有关资料或者出具专业意见。第十条 海关运用统计数据,对业务运行情况和海关执法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为海关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运用统计数据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进出口商品等情况进行监测;
(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置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二条 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外贸易和海关业务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开展动态预警工作。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分析报告。
海关可以联合其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统计分析。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分析报告等统计信息。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享全国海关统计信息。经海关总署批准,各直属海关统计信息根据地方政府实际需要予以共享。第十七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第十九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前的审查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的统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或者提供。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直属海关负责管理本关区统计资料。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第二十三条 海关统计电子数据以及海关统计月报、年报等海关统计信息永久保存。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或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关统计资料,是指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报关单证及其随附单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海关实施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采集的原始资料。
海关统计信息,是指海关统计电子数据、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以及海关统计分析报告等信息。 关于海关统计数据报关和海关统计数据报关员职责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海关统计数据报关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海关统计数据报关员职责、海关统计数据报关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络用户投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拥有其著作权,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本站中有涉嫌抄袭或描述失实的内容,请联系我们jiasou666@gmail.com 处理,核实后本网站将在24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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